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2002-8-9)。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5年6月20日 外发〔199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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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2002-8-9)。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5年6月20日 外发〔1995〕17号)。